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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六項、第八項至第十項與第十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查證、採取應變必要措施、監督、訂定計畫、審查計畫、調查計畫、評估、實施計畫、變更計畫支出之費用。 二、基金求償及涉訟之相關費用。 三、基金人事、行政管理費用、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相關工作人事費用。 四、各級主管機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工作費用。 五、土壤、地下水污染查證及執行成效之稽核費用。 六、涉及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之相關費用。 七、土壤、地下水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之相關費用。 八、關於徵收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相關費用。 九、關於土壤、地下水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事項之相關費用。 十、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技術研究、推廣、發展及獎勵費用。 十一、關於補助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工作事項。 十二、辦理各項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之相關費用。 十三、其他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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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第5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6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7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第8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9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第10條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第11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2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3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4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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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