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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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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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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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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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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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