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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本部出任當然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其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二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本部派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及學者聘兼之。 前項專家及學者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最長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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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六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環境保護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第3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二、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與第五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至第六項…第5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6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8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9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第10條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第11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2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3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第14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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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