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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列土壤中物質濃度,受區域土壤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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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標準所稱濃度單位之毫克/公斤,指重金屬全量分析每一公斤土壤中(乾基)所含污染物之毫克數。第4條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斤)如下:┌────┬───────────…第5條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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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