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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監測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標準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標準所列土壤中物質濃度,受區域土壤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具體科學性數據研判非因外來…第3條本標準所稱濃度單位之毫克/公斤,指重金屬全量分析每一公斤土壤中(乾基)所含污染物之毫克數。第4條污染物之監測項目及監測標準值(濃度單位:毫克/公斤)如下:┌────┬───────────…第5條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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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