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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 第35條

第 四 章 監督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載運少量土石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少量土石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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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土石採取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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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