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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 第3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第3條
前條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 前項選舉人原戶籍地因行政區域調整或原戶政事務所劃分為二所以上,致變更其管轄戶政事務所者,收件之戶政事務所應代為移轉。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條
規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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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戶政事務所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第4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下列書件,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
第5條
戶政事務所收到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投票日三十日前完成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書以掛號郵件寄交申…
第6條
經戶政事務所完成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應由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
第7條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申請登記作業完成後,應於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填造申請人數及准予登記人數統計表,送…
第8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宣導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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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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