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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第7條

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申請登記作業完成後,應於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填造申請人數及准予登記人數統計表,送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彙整後於投票日二十五日前彙報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表格式如附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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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