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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第6條

經戶政事務所完成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應由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編入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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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