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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從事經公告應經許可之商業行為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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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