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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記載內容或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二、有妨礙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者。 三、應具備一定資格或須經特許或許可從事之行業始得申請者,其資格或特許或許可經撤銷、廢止或除名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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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