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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所定公告、申請許可之處理、審查、申請書表格式之訂定、決定、許可之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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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