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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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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第16條
雇主申請補助購置之就業輔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且於受補助後二年內遇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而未能僱用使用相同輔具之中高齡者或高齡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回收輔具: 一、全額補助,且具重複使用性質。 二、未逾使用期限。 三、經
第十四條
評估、審查應予回收。 前項第二款所定使用期限,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屬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輔具者,其使用年限從其規定。 二、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使用年限。 三、非屬前二款者,使用年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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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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