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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3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利益。 三、基於人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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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