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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二、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 三、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四、現(曾)參加或資助內亂、外患團體或其活動。 五、現(曾)參加或資助恐怖或暴力非法組織或其活動。 六、在臺灣地區外涉嫌重大犯罪。 七、現(曾)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之宣傳。 八、現(曾)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 九、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或社會安定之虞。 十、違反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情節重大。 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先行具結,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未於許可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補附該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文件者,撤銷其許可。 第一項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案件,由移民署邀請相關機關共同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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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持憑至原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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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指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第3條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對臺灣地區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第4條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合法停…第5條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備具下列證明文件:一、經權責機構驗證之喪失大陸地…第7條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移民署核發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書。第8條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應向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持憑至原戶籍…第9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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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