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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10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使」字牌照,係供使館及其人員公用自用車輛使用,其號次依左列之規 定: 一、自第一號至一百號,專供使館館長座車懸掛,其號次依各該館長之階 級及到任次序編列。 二、自第一○一號起,供使館及其名列外交官銜名錄人員公用自用汽車懸 掛,其號次依申領之先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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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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