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19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車輛牌照 › 第 三 節 牌照之換發
「外」代號牌照,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同
第十七條
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牌照之換發」的其他條文
第17條
「使」字牌照,除各大使館館長座車每年換發一次外,餘均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為應屆換發…
第18條
「領」字牌照,除第一號隨時視需要調整外,其餘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同前條之規定。
第20條
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互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
← 第18條
看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