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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車輛牌照 › 第 三 節 牌照之換發
「使」字牌照,除各大使館館長座車每年換發一次外,餘均每二年換發一 次,其申請換發期間為應屆換發年份之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次年之十二月 二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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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之換發」的其他條文

第18條「領」字牌照,除第一號隨時視需要調整外,其餘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同前條之規定。第19條「外」代號牌照,每二年換發一次,其申請換發期間同第十七條之規定。第20條在牌照有效使用期間,隸屬同一機構之公用車輛或同屬一人之自用車輛互相更換牌照時,應依規定分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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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