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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20條

地政士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簽證人登記;已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撤回推薦者。 二、曾有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 三、曾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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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