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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40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應將下列事項,陳報所在地主管機關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與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名冊。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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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