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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30條

地政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地政士公會,以一個為原則。但二個以上之同級公會,其名稱不得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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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