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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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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第41條
各級地政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妨害公益或廢弛會務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四、撤免其理事、監事或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所在地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各級地政士公會經依第一項第六款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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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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