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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第3條

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對損害補償有爭議時,得將事實理由向當地地方政府 申述,地方政府認有必要時,應召集電業及土地所有人或佔有人協調處理 ,協調不成,得參照土地徵收補償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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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