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 第5條

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第5條

電業對輸配電線路工程需用地,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或 佔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或非因電業之原因不能通知時,電業得請當地 地方政府公告左列事項,地方政府並應轉知有關鄉、鎮區公所及村里辦公 處: 一、線路經過圖。 二、預定興工及竣工期限。 三、所設線路起訖點,電壓電線及支持物之類別,線路長度。 四、主辦興建單及位通訊地址。 前項各款經公告後對地上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視同書面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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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