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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第4條

電業調查線路經過地之所有人或佔有人及描繪沿線地籍時,地政機關有予 協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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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