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 第2條

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第2條

地方政府對於電業依電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許可先行施行時應於兩週 內為准否之答覆,必要時並即召集雙方協調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舊 61.01.28 訂定)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