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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7條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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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