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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8條

第 二 章 院長
有關行政事務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所屬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條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

「院長」的其他條文

第14條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第15條院長依法令行使職權得發布命令。第16條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第17條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地方法院分院院長對於該分院之事務…第19條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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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