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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97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之四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七條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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