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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民事執行處之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 書記官應優先遴選資深而成績優良,並有民事紀錄經驗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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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