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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9條

同一執行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得配置書記官一至三人辦理執行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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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