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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民事執行處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二人以上者,得置庭長一人,監督該處事務。未置庭長者,由院長指定適當之人員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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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