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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9條

公證處配置之佐理員及其他人員,應受主任公證人、公證人或兼充公證人之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監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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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