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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 第70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0條
第 十三 章 書記處
地方法院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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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處」的其他條文
第71條
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院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第72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第73條
書記處得分設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國民法官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
第74條
配置於調查保護室、公證處、登記處及提存所之佐理員,除不另設科外,均準用紀錄科有關規定。
第75條
書記官於收受案卷或文件後,應即依照規定登記簿冊或建檔,其應由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處理者,即…
第76條
承辦文件除法令屬書記官職權者外,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例行報告表或以…
第77條
民事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
第77-1條
國民法官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備選國民法官名冊製作、資料庫管理及通知備選國民法官相關作業等事…
第78條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紀錄書記官應隨時將案件進行終…
第79條
紀錄科應用之簿冊,其格式得由司法院統一規定之。
第80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典守印信事項。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三、關於行政文稿…
第81條
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三、關於…
第82條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送院長核閱,並依其權責作適當之處…
第83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經費出納事項。二、關於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核及發售事項。三、關於…
第84條
主辦總務人員應隨時注意支出之款項是否已超出預算。必要時應向上級長官陳明。
第85條
資料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觀、保管事…
第86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得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辦法行之。
第87條
訴訟或非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第88條
訴訟輔導科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其實施要點由司法院定之。
第88-1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得視業務需要,置法官助理若干人;其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事項,由司法…
第88-2條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及填…
← 第69條
看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全文
第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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