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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2條

書記官以下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適當人員代理之,並報告院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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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