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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86條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得由司法院訂定統一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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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