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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 第27條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7條
第 五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考核
法院應於勞動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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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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