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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勞動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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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