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 第3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申請經營附屬事業,應提出下列文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財務計畫。 前項第二款經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經營公司之公司章程或專責單位之組織。 二、附屬事業自行經營或委託其他機構、團體、個人經營之方式。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第三款之財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金總額。 二、資金來源。 三、預期收益。 四、附屬事業盈餘挹注本業方式。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