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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依法令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於取得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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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