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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第21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1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刻表者,應於變更事由、臨時列車班表依規定通報後三日內,將下列事項以指定方式提報交通部鐵道局: 一、變更之營運範圍。 二、變更與恢復正常運轉之時間。 三、受影響之列車班次、實際開行班次、運轉調度情形。 四、運轉限制之內容。 五、營運配套措施及疏散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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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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