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第23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3條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交通部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對地方營、民營鐵路運價、列車運轉程度、次數及到開時刻,責令調整或改訂之。
AI 白話解釋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的其他條文

第19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一、營…第20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之種類、次數及時刻表報請交通部鐵道局…第21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因天災、事故或其他不得已之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種類、次數、起迄或停靠站、時…第22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運送旅客、行李、包裹、貨物之運價及雜費之基準及其調整方…第24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訂定並定期檢討行車所須遵循之運轉、安全及辦理客運與貨運運輸業務作業程序…第25條(刪除)
← 第22條看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