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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0條

第 二 章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 › 第 三 節 行車及客貨運運輸業務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於開始營運前,將旅客列車及貨物列車之種類、次數及時刻表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准。變更時,應事先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交通部鐵道局為行使前項核准或備查權限,得請鐵路機構提供最高運轉速度、運轉曲線圖、運行圖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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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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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