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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 第19條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19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
第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 一、營運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系統設備。 二、票務及旅客動線導引設施。 三、營運及維修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四、營運及維修作業程序及規章。 五、列車運行計畫及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 六、緊急應變計畫、緊急逃生及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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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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