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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第28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備置鐵路財產目錄,供交通部查核。 前項規定財產目錄,至少應逐項記載財產之名稱、種類、取得成本、使用年限、折舊及設定抵押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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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