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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1條

第 六 章 行政單位
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編制表規定之。 地方立法機關應就其層級、業務性質及職責程度,依其所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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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的其他條文

第30條地方立法機關之行政單位組織如下:一、直轄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下得分設九組、室辦…第32條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一、行政院員額…第33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核定文,應分別送達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於收受核定文…第34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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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