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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3條

第 六 章 行政單位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核定文,應分別送達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於收受核定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之。 前項自治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公布者,該自治條例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核定機關代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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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縣(市)區域議員名額,依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之名額為準;如因人口增加符合本法…

「行政單位」的其他條文

第30條地方立法機關之行政單位組織如下:一、直轄市議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下得分設九組、室辦…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編制之職稱及員額,應於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編制表規定之。地方立法機關…第32條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一、行政院員額…第34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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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