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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2條

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 三、預算規模。 四、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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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