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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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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34條
第 六 章 行政單位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開會期內,其事務人員得分別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巿)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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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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