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 第27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27條

地方行政機關應定期辦理組織及員額評鑑,作為機關組織之設立、調整或裁撤及員額調整之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